制订环境卫生标准的具体原则和要求
制订环境卫生标准的具体原则和要求
制订环境卫生标准是以剂量——反应关系为依据的,一般用“最高容许浓度”来表示。最高容许浓度是指环境中的化学物质短期或终生、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而不会引起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患(包括潜在的、暂时的和代偿的);或者以现有的检查方法,在近期或远期、在当代或后代查不出超过生理适应性反应变化的限量。
在制订标准时,具体的原则和要求是:
①环境污染物的最高容许浓度,在长期、反复、多种途径和混合作用下,都应低于对人群(包括老、幼、病、弱)的急性和慢性作用的阈浓度或阈下浓度,不会导致发生以大气、水作为媒介的疾病。
②保证环境介质感官性状良好,应无异色、异味、异臭,对眼结膜、呼吸道粘膜、皮肤无刺激和致敏作用。
③污染物在扩散的范围内,应低于阈浓度,即不影响居民生活卫生条件、家具物品、房屋建筑和动植物等,不使人群患病率升高。
④不降低居住区的大气透明度、紫外线强度和日光强度。
⑤对人类不产生致畸、致突变、致癌和影响生育繁殖功能等远期效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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