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药品销售与收回方式

药品销售与收回方式

药品销售与收回方式:

(一)销售记录的内容及保存期限

1. 内容 销售记录内容应包括:品名、剂型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收货单位和地址、发货日期。

2. 保存期限 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。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,其销售记录应保存三年。

(二)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的内容

药品退货和收回记录内容应包括:品名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退货和收回单位及地址、退货和收回原因及日期、处理意见。

(三)有质量问题退货和收回的药品的销毁程序

因质量原因退货和收回的药品制剂,应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,涉及其他批号时,应同时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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